4、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下岗职工计划生育工作(20分)。
(三)工商部门
1、对外来人员办理营业执照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没有加盖计划生育查验合格印章的不予办理;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年度验证时要验其最近一次经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0分)。
2、把市场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做好固定集贸市场内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20分)。
3、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并开展工作(20分)。
4、对缴纳工商管理费的个体经营者中的独生子女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20分)。
(四)卫生部门
1、在接受外来人员孕产妇分娩时,检查其生育计划证明文件。对没有生育计划证明文件的,要及时向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通报(30分)。
2、及时查处卫生系统所属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假手术、假证明及胎儿性别鉴定的问题(30分)。
3、协同做好外来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20分)。
(五)建设部门
1、及时将房屋出租人申请登记、变更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查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20分)。
2、把计划生育纳入行业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凡有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通报施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终止妊娠(30分)。
3、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商品房住户新生婴儿登记,并协助所在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其它服务工作(30分)。
(六)民政部门
1、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婚姻登记情况反馈给计划生育部门(30分)。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查处非婚和早婚怀孕问题(30分)。
3、协助管理领取低保生活费的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20分)。
(七)财政部门
1、统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收据(30分)。
2、按比例及时划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30分)。
3、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20分)。
(八)计划生育部门
1、主管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10分)。
2、对实际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所有育龄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加盖计划生育查验合格印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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