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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川委办〔2000〕40号)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股是指企业出资者同经营管理者约定,经营管理者在任期内达到约定目标后,按既定价格购买或接受奖励、赠予等而获得的本企业延期兑现的股份。期股持有者享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四条 期股激励的基本原则
  (一)与企业效绩挂钩。
  (二)即期利益与预期利益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五条 期股实施的主体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投资机构的董事长实施期股激励;授权投资机构负责对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实施期股激励,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未纳入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董事长的期股激励,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提出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总经理的期股激励,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实施,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实施期股激励的国有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产权清晰,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三)试行了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制度和竞争上岗制度。
  (四)亏损企业暂不实行期股激励。
  第七条 经营管理者期股的来源
  (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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