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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峡外迁移民承包经营和开发所获得的农业收入、农业特产品收入,从生产之日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年;对移民新开发和创办经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非农企业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三峡外迁移民购买当地居民闲置房自用,在2002年底前免征契税。
  切实解决外迁移民的“五通”及入户、入学、入托等生活安置中的具体事宜。移民住宅点必须安排在公路或机耕道两侧,做到通水、通电、通广播或电视,有条件的要通电话。接收安置地乡(镇)政府统一为处迁移民办理户籍入户,并按照当地居民的同等条件,解决移民子女入学、入托,对移民子女转学、转托不得收取增容费,不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变相加价收费。
  对外迁移民户随迁来的超生子女,尽管不属安置对象,但迁出地政府已按国家现行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处理,移民本人又要求随迁入户的,接收安置地政府应予支持,可按照国家测算三峡库区农村移民人均基础设施费的最低标准,即每人缴纳2300元的基础设施费后办理入户。对本人要求划宅基地的,可按外迁移民的标准划给宅基地,每平方米应缴纳50--80元的土地补偿费。对移民本人要求划给承包地、自留地的,如接收安置地耕地资源充裕,调整耕地工作难度不大,也可按外迁移民的标准划给等量面积的承包地、自留地,但必须按外迁移民的标准全额缴纳有关费用。
  切实减轻移民负担,让移民休养生息。各接收安置乡(镇)政府对向移民收取的各项合法的农村统筹提留款,应比照当地农村居民的最低标准执行。移民安置后的第一年,免出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申请以资代劳的用工项目。
  各接收安置地县(市、区)政府要动员组织农业、水利、畜牧、公安、民政、教育、工商、银行和科技等部门对口支援外迁移民,上门为外迁移民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并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积极、优惠的扶持措施,简化办事手续,鼓励和扶助有条件的移民创办和承包经营二、三产业项目,并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到乡镇企业务工。
  各接收安置地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对外迁移民要建立对口帮扶责任制,组织县、乡、村干部和专业大户开展一对一的对口帮扶活动,帮助移民重建家园,适应新环境,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使外迁移民尽快赶上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接收安置地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对外迁移民要一视同仁,注意倾听移民的呼声,重视维护移民的政治权益。凡集中安置移民在30人以上的村,应在移民中选举符合条件的代表进入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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