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秩序。 按照《道路交通秩序评价》(GA/T175-1998)的规定进行评价。
2.交通畅通。 中心城区主干道不发生周期性严重阻塞,阻塞率明显下降。
3.违章率。 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序,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酒后驾车、争道抢行,非机动车驾驶人抢行猛拐、违章占用机动车道,行人不按规定横过道路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违章行为基本杜绝。无机动车乱鸣喇叭和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无禁行车辆和无牌照车辆通行。
4.静态交通秩序。 无违章停车、占路、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和占路擦洗车辆,车辆停放、 施工占路规范。设置广告、标语、指路标牌等不占用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不遮挡信号灯、标志、标线。
(二)设施齐全有效
1.信号灯设置。 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94)的要求,根据道路宽度和交通流量,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种类齐全,安装规范,符合技术要求。根据需要设置车道信号灯。各中心城区主要路口要安装“电子警察”。兰州市中心城区实现交通信号区域控制。地级市和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交通信号单点或线控系统。
2.路口渠化。 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机动车直行与转弯分离的要求,改建、渠化路口。兰州市对影响畅通的路口进行加宽改造。
3.标志、标线设置。 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要求,增设、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清晰、美观,位置符合要求。指路、指标标志和导向箭头标线前置。全省城市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计划;张掖、平凉、武威三个县级市在2000年更换、设置交通标志和施划标线所需经费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调解决。
4.隔离设施。 建成区主干道路段根据需要,隔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过街设施完善。
5.停车设施。 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功能有效,停车位设置合理,防止和制止将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现象。兰州市可根据需要,在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道外,设置停车自动收费设备,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6.公交设施。 与公交部门配合,调整和完善停车场、站点。中心城区主干道根据需要设置港湾式停靠站点;客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设置公交车专用道;兰州市在有条件的路段开辟公交车专用道或设置港湾式公交车站点。做到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停车站点设置合理、规范。
7.市政设施。 城市道路路网结构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和桥梁设施状况良好。兰州市对影响畅通的桥梁进行加宽改造。排水设施完好,无井盖、井箅丢失或损坏,暴雨期主干道无大面积积水,退水时间在30分钟以内。收费站(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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