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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24号 2000年4月2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签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行规范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予以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予以撤销。
  (二)保留、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清理整顿后,任何政府部门不得经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三)规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整个清理整顿工作于2000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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