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配合市医保基金中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查审核,并提供职工医疗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要向社会和职工公布收费标准,为职工就医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可以根据需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第五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管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
十二条至第
十五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职工有下列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发生的不合理费用外,并予以通报批评,处以以上费用2-5倍的罚款,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诊治、记帐不验卡或弄虚作假,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费用或自费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或同次门诊开二张以上相类似药物处方,开超前或过时日期处方,开非治疗性药品处方,分解处方,虚报门诊,住院人次的;
(三)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之便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明显重复检查的;
(四)用伪造或冒名顶替的手段将病人挂名住院,并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