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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职工,其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原渠道列支。
  第四十四条 职工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市医保基金中心应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市医保基金中心根据综合与专科医院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在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八条 职工应在市医保基金中心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本目录未出台前,暂执行自治区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为患病职工诊治所开具的药品须在本药品目录范围之内,超出本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其费用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支付。
  第五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为患病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医疗服务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及其费用,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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