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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市医保基金中心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活动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四章 个人医疗帐户

  第三十条 市医保基金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制发《银川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职工凭IC卡按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并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及住院个人自付的费用。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及其利息归个人所有,利息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用完后,IC卡暂停结算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由职工现金支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补足后,IC卡恢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停止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可继续使用,用完后,IC卡停止使用,由职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和职工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IC卡恢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职工调离本市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至调入地的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使用,IC卡收回注销。调入地未开办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发给个人。
  第三十五条 在职职工退休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当月到市医保基金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本人IC卡收回注销。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IC卡。IC卡遗失毁损,职工要及时到市医保基金中心办理补领新卡手续,原卡注销。市医保基金中心应在接到职工补领新卡申请后一周内为其制发新卡。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未及时补办的,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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