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未经批准自行转诊、转院者,其就医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均不得支付。
家庭病床管理
十六、职工因瘫痪、肿瘤晚期及其它疾病需系统治疗,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出具家庭病床证明及病历,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后,报市医保基金中心批准,可设立家庭病床。年度内设立家庭病床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十七、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每人每月定额600元。设立家庭病床时,职工须自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50%的起付额,并预交押金。起付额以上定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职工负担15%。超过定额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八、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除病情变化确需诊疗外,不得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市医保基金中心不予核销医疗费用。
驻外及其他人员医疗管理
十九、参加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公外出(驻外、学习、考察等)期间,因急诊、急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银川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预算定额标准予以支付。定额标准以下的,按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超出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合理负担。
二十、经用人单位批准探亲的职工,探亲期间因急诊、急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银川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预算定额标准予以支付。定额标准以下的,按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超过定额标准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一、参加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定额以下的,按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超出定额的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
二十二、以上职工在外(限国内)因急诊、急救住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住院,一般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并由用人单位在10日内到市医保基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医疗费先由职工本人现金垫支,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持IC卡、居住身份证、就医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医嘱复印件、住院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等到市医保基金中心按本规定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