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安装心脏起搏器、置换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
5、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
6、医疗直线加速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
七、职工住院需做以上检查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申请单(复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登记后进行。其中,治疗项目须报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基金中心)批准。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除外,但必须在10天内补办手续,否则全部费用自理。
八、职工住院进行以上检查、治疗的费用,个人负担30%,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九、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转诊转院管理
十、职工因病确需转往区外医疗机构诊疗的,执行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区外转诊、转院的规定。由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或银行市第一人民医疗开具转诊转院单,经市医保基金中心同意,方可转往区外医疗机构诊疗(危重病人可先转诊转院后补办手续)。
十一、转诊、转院条件:经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患者;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本市无此项设备及未开展此项业务的;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病员。
十二、区外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自付转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起付额,其余部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十三、区外转诊、转院,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公立医疗机构,如需转第二所医疗机构,必须有第一所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转诊、转院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补办手续的,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中心不予核销。
十四、市医保基金中心每半年对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转院职工进行统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参保职工在本院住院人次的5‰。凡年平均转院超过5‰,每转出一例,相应扣减该院一个人次预算定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