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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6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职工就医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普通门诊住院管理

  一、职工持《银川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凭IC卡和本人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职工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职工门诊、住院使用的药品须在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其中,住院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职工自付30%,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支付(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出台前,暂执行自治区公费医疗药品目录)。
  三、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暂行规定》三十九条规定的办法支付。职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除收取应由职工个人自付的住院起付额等费用外,还应根据诊治需要预收相当于医疗费用15%左右的押金。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暂执行自治区医疗收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管理

  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是指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五、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CT(不含电子束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
  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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