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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1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5日

             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塘堰等水利工程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各项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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