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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舒圣佑
                           2000年6月2日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
  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第四条 地质灾害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的调查和界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在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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