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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向采购办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三、具有专业招标资质;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高级职称的技术、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以上;
  五、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六、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具有运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七、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职业道德;
  八、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九、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十、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介机构行业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需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应当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一、机构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中介机构资格证书及副本;
  二、机构的设置、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经济专业人员简况;
  三、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正常经营情况表;
  五、本办法第四条中四、五、六款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上年度的审计或验证报告;
  七、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分析简介及承诺。
  第六条 采购办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核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证书),并在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
  三、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四、收取招标服务费;
  五、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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