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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一)大量测量、地下管线及其他测绘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绘的底片、磁带;
  (三)各类介质的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专题地图);
  (四)其他有关的地理数据;
  (五)与测绘成果有直接关系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含结合图)或副本;正式印刷的地图,应汇交样图。
  第二十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有关手续后,方可到相应单位抄录。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市有关专业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本专业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指导。
  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得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二条 编制、出版各种地图,应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地图编制、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
  编制出版或展示未出版的绘有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的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公开地图、各种专题地图,编制单位或出版单位在地图印刷或展示前须将试印样图送市民政部门审核、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电视、报刊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的审批。在电视、报刊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的审查,实行即送即审的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内各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样图,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提供保密的测绘成果,须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并报市保密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测绘单位为进行测量而埋设或建造的各种标石、标志和觇标。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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