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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3号)


  《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5日

              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行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大地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界线测绘以及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
  (二)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
  (三)编制、印刷、出版地图和制造相应的地图产品;
  (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五)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测绘行政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本市的测绘管理采取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测绘工作;市级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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