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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修正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4号)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5日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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