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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4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2号)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5日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计量活动和对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与计量单位制的统一或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关的行为,包括建立计量标准,使用计量单位,进行计量认证、检定、测试、测量和计量器具的校准,制造(含组装)、修理(含改装)、安装、进口计量器具,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其它有关计量行为。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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