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
第四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六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和家庭婚姻,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