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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习近平
                          2000年6月20日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等级的评定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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