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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0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0年六月六日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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