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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将流入人口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件,建立登记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做好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服务;
  (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计划生育情况;
  (六)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第七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件;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安排生育计划,统计出生人口。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出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婚育证明制度,逐步推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凭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件。
  婚育证件是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服务卡。婚育证件的格式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件。拒不交验的,应当限期交验。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件或者婚育证件不完备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期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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