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7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
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
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