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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则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7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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