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决定(1993)(发布日期:1993年9月14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14日)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10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3月10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六章 质询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
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全市人民的意志,并接受全市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