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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86修正)[失效]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办公厅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二)筹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各种会议;
  (三)起草市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文件,编辑出版市人大常委会的各种刊物;
  (四)联系市人大代表、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五)处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六)办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承办全国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八)承办接待外宾来访的事务工作;
  (九)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工作。
  六、议案的提出与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都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监督工作的范围与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监督他们的活动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职权:
  (一)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全面的或专题的工作汇报;
  (二)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视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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