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组成人员应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两周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期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或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厅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及处级巡视员的任免;
(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举行主任会议的时候,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设政法、财政经济、城市建设、教科文卫等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二)会同有关方面草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有关方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议案提出初审意见;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任务,检查国家
宪法、法律、法令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报告;
(五)联系市人大代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