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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和区、
 县国家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遵守和执行,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本市市和区、县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和审判、检察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推进全市依法治理工作。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执法分工和执法责任,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治市,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兴市富民奔小康”的目标服务。
  二、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要按照国家机关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分别确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的责任部门,并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形成制度,坚持经常。
  三、市和区、县国家机关执法部门,要把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抓好落实。
  四、要把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结合起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运用多种形式,在广大群众中进行法制教育,使其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要把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各有关方面要通过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
  要把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起来。把落实执法责任制,作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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