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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决定(1993)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1993年9月14日)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常务委员会先听取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初审意见报告,再进行审议。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说明,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继续审议,进行表决;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没有异议,也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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