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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


  《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1年1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年1月29日

              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
     (199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29日公布施行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启发公民依法履行保卫祖国以及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制、国防常识、军事训练、国防体育和形势教育等。
  第四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国防教育应当坚持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民,长期坚持。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年满六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七条 市和区、县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具体组织领导国防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委员会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计划;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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