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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委员会设办事机构,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第五十八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参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三)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五)调查研究和协调处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贯彻执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成绩突出的;
  (二)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绩突出的;
  (三)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四)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创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作品的;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兴建活动场所或者设施的;
  (七)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经济资助的;
  (八)为保护未成年人做出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对未成年人有毒、有害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章的规定处理;生产、销售对未成年人有毒、有害的玩具和其他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销毁有毒、有害物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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