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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守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民守则
 (1985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85年3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把天津市逐步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制订《天津市民守则》,全体市民共同遵守。

              十 要
    一、要遵纪守法        六、要互助友爱
    二、要热爱劳动        七、要珍重国格人格
    三、要维护公共秩序      八、要爱护公物
    四、要敬老尊师爱幼      九、要讲究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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