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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审批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7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天津市道路
 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审批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审批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议案,决定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原规定的“……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修改为:“……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原规定的“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修改为:“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原规定的“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准动工,当日不能完工的,须补领执照”,修改为:“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报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准动工,并由市容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和道路管理部门。当日不能完工的,须补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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