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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失效]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其中建设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还须报送路径定线核查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需要变更已批准的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病、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需要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取得书面意见。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营造范围承接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并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需要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
  第三十七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与道路工程的建设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进行以下管理:
  (一)收到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验线;
  (二)施工期间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必要的查验;
  (三)重要建设工程竣工后,可以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予以拆除,否则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部门移送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的,必须经产权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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