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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整顿市容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改革后的市容环境管理体制,且不适应当前市容环境管理的需要)

天津市整顿市容暂行规定
 (1981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1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了加强市容管理,消除地震造成的灾害,改善城市面貌,特规定如下:
  一、必须保持道路的整洁、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经批准临时放置的,必须在指定范围内码放整齐,并按期清除;违反的,强制清除。
  经批准在道路两侧设置售货车、售货棚亭、邮亭、报亭、修配服务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维护环境整洁。
  上述申请批准手续为:按道路管理分工,分别经市、区公安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工程局或区城建局批准。
  二、机动车、自行车的存车处,必须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准任意圈占道路、地段。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建筑物损坏的,产权所有者应及时修复;道路两侧的院墙,应按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修整,或者拆除;禁止私自圈围墙篱。
  商店的门面、橱窗和其它设施,要定期油饰、更新,力求明朗、美观。
  四、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施工的,必须设置护栏、护板;工程废土由施工单位及时运除,不准在主要道路上设置积土点。
  运输物料,一律不准沿路遗撒。
  五、建筑物的平台、阳台,要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放置、晾晒物品不得影响观瞻;不准存放砖瓦等建筑材料;不准私自改建或扩建。
  六、对市区道路必须做到夜清扫、日保洁,及时运除垃圾;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垃圾点,堆放垃圾。
  广场、车站、码头、公园、公共娱乐场所、农副产品市场,要设专人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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