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采矿个体采矿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开办或者扩建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需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采矿个体搬迁或者停采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或者重新划定采矿范围,或者联合办矿。
  第三十三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采矿个体,应当如实填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表,并按期上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以行政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以行政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责任者限期恢复,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以行政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