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
 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3年3月11日)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以及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或者常驻代表。”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开发区企业,应当自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被修改为:“申请企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境内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第五条修改为:“开发区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五、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