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绿化隔离区外20米的范围为建设控制区。
城市总体规划对绿化隔离区和建设控制区已经划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在铁路养护区内,禁止建设除铁路维护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绿化隔离区内,禁止建设与环境绿化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在建设控制区内新建工程项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第九条 凡在建设控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含地下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铁路沿线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筑有碍市容观瞻、污染环境、影响列车运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排污明渠;
(三)架设影响列车运行安全的管线;
(四)设立废旧物品收购站(点);
(五)排放垃圾、残土、工业废渣;
(六)堆放物料、杂品;
(七)种植农作物;
(八)挖沙取土。
城市铁路沿线已有的违章建筑物,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在当地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已有的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的建筑物,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城市铁路沿线的住宅改造,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方式,并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在城市铁路沿线设置广告,所得收入作为城市铁路沿线改造经费。
在城市铁路沿线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铁路沿线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确保铁路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在城市铁路沿线设置的广告、道口护栏、围栅,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定期维修、油饰;不使用或者废弃的,必须拆除。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造;逾期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