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省、市、县(市、区)要从回收的周转金中拿出一部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重点支持示范县(市)区中小企业发展。
7.国家、省引智重点项目特别是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在示范县(市)区,并给予必要的服务和资助。
8.金融部门对12个示范县(市)区在贷款审批与信用授权等方面,要优惠于其他县(市)区,并给予县(市、区)支行以一定的自主权。
9.省、市交通部门在公路建设上要对示范县(市)区优先安排,搞好县(市、区)乡(镇)两级公路网络建设,确保示范县(市)区率先实现黑色路面网络化。
10.省、市在教育经费投入、科技实验项目安排上要优先考虑示范县(市)区,并给予重点扶持。示范县(市)区也要制定吸引人才的政策,为科技人才提供优越的工作、生活条件,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优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结构,大力培养当地适用型人才。
11.省发展计划、经贸、财政、科技、教育、外经贸、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交通、邮电、城建、环保、旅游、农机、畜牧等部门和单位,要尽快提出优先支持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在“省县区财源建设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认真抓好落实。
五、加强对示范县(市)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要努力探索和坚持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领导示范县(市)区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对县(市)区经济调控的方向和重点放到定产业政策、建激励机制和抓协调服务上来,靠改革激发县(市)区经济活力,靠放权促进县(市)区发展,积极支持示范县(市)区自主选择发展模式,引导示范县(市)区大力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最大限度地扶持示范县(市)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实力。
1.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本着“放权简政、放宽政策、放开搞活、放手发展”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在政策导向、规划指导、资金投向与协调服务等方面重点扶持,要各司其职,认真负责,服务到位,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成立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指导机构。省和有关市都要成立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或指导小组,由政府的一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或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设在财政或其他有关部门。省政府决定将“省财政支农周转金办公室”改为“省县区财源建设管理办公室”,其职责是参与确定县(市)区财政体制,行使县(市)区财政建设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职能,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并将从现有周转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作搞活县域经济的导向资金。
3.建立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指标考核体系。本着“坚持标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县(县)区经济发展评比指标,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每两年评比一次,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评比结果。对其中经济超常规发展、示范作用突出的县(市)区,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其更快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示范县(市)区要据实统计,严禁弄虚作假。对违纪虚报者,不仅要取消奖励,而且要视情节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