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农村城镇化。示范县(市)区要通过加强小城镇建设,提高乡村城市化水平。要坚持重点发展小城镇,扩建中心村,缩并自然屯的原则。按《村镇规划标准》和有关管理法规抓紧编制、修订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示范县(市)区的乡镇政府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编制好乡镇总体规划,加强村镇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水平,发挥好示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在财力和技术上积极支持示范县(市)区搞好乡镇公路、长途客运、供水改厕、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要认真实施村容镇貌整治工程。村容镇貌整治的重点是住宅、工业、商贸小区和重点景观、街路管理,推广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保护植被,减轻镇内生态环境压力,尽快实现净化、绿化、美化。
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加快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要求的合作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房地产管理等制度。示范县(市)区的建制镇到“九五”期末争取达到其乡镇总数的80%,到“十五”期末全部实现建制镇体制。到“九五”期末,示范县(市)区要有30%的人口居住在小城镇;到“十五”期末示范县(市)区小城镇居住人口达到县(市)区人口总数的40%,到2010年达到县(市)区人口总数的50%。
四、加大对示范县(市)区的扶持力度
对12个示范县(市)区,省、市都要进一步实施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1.国家和省、市对12个示范县(市)区的各种专项资金,各市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划拨给县(市)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各种专项资金,示范县(市)区要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需市配套的,市应按规定比例配足,给予积极支持;凡示范县(市)区自己争取到的资金,省、市不得截留,要全部及时拨给示范县(市)区。
2.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示范县(市)区财政收入原财政包干基数上的增量部分全部自留。
3.省、市、县(市、区)要集中一部分财力和多渠道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示范县(市)区的软环境建设。
4.省、市向12个示范县(市)区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的40%留在县(市)区(省、市分别为30%,并按规定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
5.省、市各种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信用担保资金等,要本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突出重点、择优抚强”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