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通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7、对需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从事工程系列建筑锅炉压力容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医药保健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工程等技术资格,方可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卫生系列技术职务聘任应取得相应的卫生技术资格,如确属医术高超,业绩突出者,须取得执业资格和中级卫生人员技术考试合格证,方可实行低职高聘。
8、其它必要的条件。
五、聘任程序
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要求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
2、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3、由行政领导、专家及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聘任小组(对实行“只聘不评”的专业和单位,还须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技术或艺术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专家、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对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4、低职高聘必须按照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参照国家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和我省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在有真才实学,群众公认,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低职高聘不得搞越级高聘。
5、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确定受聘人员,签订聘约。“只聘不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附件一);其他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附件二)。
6、公布聘任结果,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六、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省级科研、高教、卫生、文化、工程、农业等事业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中拿出一定的岗位,面向全省或全国公开竞争、择优选聘。
七、岗位聘约的签订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终止聘约的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以及双方商定的其它条件。聘约为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应根据各个专业不同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一般在一至三年之间,也可根据课题、项目的周期聘任。聘任一般不超过聘用合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