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略)
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略)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基础上进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并颁布,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宏观指导意见。
三、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6号)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经相应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保证质量,逐步到位。
四、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评审、考试或认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或虽然没有取得相应资格但确有真才实学;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