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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高评委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认真评议,要确保评议的时间和质量。
  高评会根据需要,可组成若干个学科组,学科组对所有申报对象的材料必须独立地进行认真审查,对破格申报对象必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能进入评审程序。
  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科组负责人在学科组评议的基础上,就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 高评委必须有规定人数的执行委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高评委应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依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综合评委会对评审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评委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定。专业评委会对评审的申报对象须获应收到执行委员2/3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定。
  高评委的评审意见及投票结果必须填入申报表,高评委主任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第十二条 高评会上如果出现离有效通过票数差一票的情况,可以在当次评委会上复议并重新投票表决一次。
  第十三条 高评会应在十五天内将评审结果上报省职称办。省职称办审核后,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人所在地市或厅局人事部门,并颁发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评审通过人员的有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情况输入相关数据库。
  第十四条 建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对评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纪检等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省高评会(含高校评委会)的社会监督员由省人事厅负责选定,地市高评会的社会监督员由地市人事局负责选定。高级评委会评审及人事部门对评审有异议者仲裁均应邀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破格晋升人员按人事隶属关系,由所辖区域或具有评审权的高校评委会评审,不再由省高级评委会统一评审。但是,高级、中级破格晋升评审通过人员,必须分别由省人事厅和地市人事局在《江西日报》和地方性党报上进行公示,公示后两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批复其专业技术资格。如有异议,高级资格由省人事厅负责仲裁,中级资格由地市人事局负责仲裁。对仲裁认定为不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应取消其评审结果,并视情追究评委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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