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8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各系列职改办、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称办),承担全省高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批准组建高评会,以及对评审工作的指导、对评审程序的监督、评审质量的检查,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批。
第三条 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四条 省职称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域、所有制界限,按照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会库构成,其成员可在全省或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第五条 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5人组成。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组建专家库时,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应占成员总数30%以上。
第六条 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应由省人事厅审批。专家库如需调整部分成员,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应尽可能按专业组建,以提高评审工作的准确性。
第八条 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省职称办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高评会。其中,综合评委会评委不少于13人,专业评委会不少于9人组成。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执行高评委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第九条 高评委应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并应事先向省职称办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方可召开评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