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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消化处置积压房地产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意见的通知

  三、切实做好空置商品房的消化处置工作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积压商品房实际情况,采取各种促销措施,鼓励居民购买空置商品房,促进空置房的消化处置。
  (二)各地政府要适时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旧城改造政策性安置用房。对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项目,经批准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对转为旧城改造安置用房拆迁项目,视拆迁安置费用情况,经批准可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没有足额到位、拆迁安置房未落实的项目,不得实施动迁。具体规定由当地政府制定。
  (三)各地对住房竣工后空置二年以上,面积超过竣工面积30%以上的开发企业暂停审批新的开发项目。
  (四)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扩大按揭贷款购房业务,支持企业和个人运用按揭方式,购买和消化空置商品房;增加贷款种类,简化贷款手续,鼓励和吸引个人抵押贷款购买;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作用,发展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积极支持个人以抵押贷款形式购买空置房。
  (五)各地政府要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住宅成本和住房价格。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认定为积压房地产的项目,在处置过程中,除工本费以外,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12月31日前,按国办发〔1999〕62号文件规定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
  (六)对配套设施不完善、功能或质量存在缺陷、尚未达到居住条件的滞销住宅小区,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进行结构改造或限期返修,尽快完善配套设施,以符合居民的居住需求,确保质量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促进销售。
  (七)各地对空置量相对较大的城市或住宅小区,可实行购房入户的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9〕40号)精神,在省公安厅组织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购房入户具体办法。
  对其他积压商品房,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按成本构成让利限价销售、以租代售、由售转租等各种促销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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