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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对《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必须参加《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同时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员工及股东加强《公司法》宣传。
  (七)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改制企业要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强化企业管理,重点搞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
  (八)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三、简化手续,努力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降低改制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改制。各有关部门都要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局出发,简化手续,降低各项收费。
  (一)企业拟投入公司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由中介机构进行过评估、且在有效期内的,改制时可不再重新评估。若发起人为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拟投入的实物资产可按帐面价值计算,不再重新评估。
  (二)中介机构要在确保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费用。不以上市为目的的公司制改造,可以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应低于拟上市公司评估费用的最低标准,具体数额由聘请单位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议价。成批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政府可组织并推荐中介机构,以降低费用。
  (三)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可由企业自行决定。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土地资产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方式处置,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资产的评估可以由专业土地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四)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应尽量简化。
  四、改进对股份公司的宏观管理,为股份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支持企业的改制工作,为企业改制及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为鼓励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则上不使改制企业因为改制而增加负担,财政部门应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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