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改制后的公司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按新的机制运行。
(一)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名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必须充分保证股东会履行相应的职权。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保证出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向股东会负责。董事行使表决权时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并对其表决意见承担责任。大型企业可以聘任适当数量的独立董事,以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充分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及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作用。公司应至少设置一名专职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经理层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与经理不应交叉任职过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实行分设,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经理层报酬由董事会决定,任何董事和经理都不能决定自身的报酬。
(二)积极探索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会与董事会双向进入的具体方式。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国有控股公司的常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
(三)由国有企业部分改制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人事、财务、资产等方面与母公司实行“三分离”。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股份公司的总经理。
(四)探索建立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在完成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可以赋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也可以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奖给经营者,在公司增资扩股时,用于入股;还可以由公司代经营者贷款,用于经营者投资入股,利息由公司补贴。经营者所持股份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锁定,不得转让。公司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期股激励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各地可选择少数有条件的企业先行试点。
(五)严格执行股份制企业的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定期向股东提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中和年终财务报告,并报公司原审批机关备案。股东对财务报告有疑虑的,董事会及相应的中介机构应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