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推进组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改革。对已经改组为省直经济组织的省直八个部门以及即将改组的其他省直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剥离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将其改造成为专司资本运营的经济实体。同时,在地市一级开展组建综合性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改革。
(四)大专院校、医院、研究所等事业法人,可以用自筹资金或科研成果投资入股。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和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也可以用实物资产投资入股。
(五)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企业科技人员可以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入股,入股资产的价值经评估确认后,股份比例最高可以达到总股本的35%。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企业出资人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他们的股权。
(六)鼓励、支持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入股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成立职工持股会;规模大、职工多的企业还可以组建若干个持股会,分别成为改制企业的出资人。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尽快制定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具体办法。
(七)国有企业可以将优质资产及市场前景好的投资项目单列出来,发起设立股份制企业。只要新设立的股份制企业继续在母体所开户的银行开户,各有关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和帮助。对剥离后的母体,有关部门应优先将其纳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计划。
(八)支持和组织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相互协同配合,对其单独投资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资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一般、一时难以找到投资者的企业,其投资主体要与其他投资主体相互协商,采取将各自下属企业的部分产权互换的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推运这项工作。
(九)支持企业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过程中,对除银行以外的债权人,应鼓励其由债权人转为投资人。对原属于省“拨改贷”的,在企业改制中应尽可能转为国家资本金。
(十)改变某些股份制企业单个国有投资主体所占股份比例过大的状况。除国家规定必须由国家控股的企业外,凡单个投资主体所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占股份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应采取多种方式转让部分股权以减持股份。大宗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可分期付款。国有股权出售、转让中,应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或每股净资产作为参考值与投资人议价,交易价低于评估值的90%的,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