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道的管理范围应按管理权限分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第二十九条 涵闸支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河道内涵闸的管理范围:大型涵闸的管理范围为涵闸主体工程向上下游各延伸400米,左右侧边墩翼墙起各向外延伸100米;中型涵闸为涵闸主体工程向上下游各延伸200米,左右侧边墩翼墙起各向外延伸70米;小型涵闸为涵闸主体工程向上下游各延伸100米,左右侧边墩翼墙起各向外延伸30米。
大型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泵房四周50米地带;中型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5米地带;小型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0米,降压站泵房四周20米地带。
禁止在上述管理范围内新建房屋等建(构)筑物;禁止在涵闸闸口附近抛锚停船。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搭建影响行洪的房屋、棚舍等建(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和林木;
(四)设置拦河渔具及沉置船舶;
(五)倾倒、堆放垃圾、废料等废弃物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六)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
(七)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妨碍河道行洪排涝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及堤基土质条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堆放物料;
(三)爆破、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下列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