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