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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通知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项目,建设条件能够自行解决又符合环保要求的,一律由项目法人自行决策,按隶属关系实行备案登记制度。项目建设条件(如征用土地、公共配套工程、银行贷款等)需要政府部门审批解决的,仍由有关部门按现行制度审批。待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和省级机构改革规范部门职能后,再作相应的改革调整。当前,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
  2.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必须报省有关部门统一平衡,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审批;属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审批,省计委、省经贸委要定期公布国家有关投资的产业政策。
  五、加大投资公司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投融资中的作用
  1.组建若干个专为投资公司。在把现有的省开发投资公司建成综合性投资公司的基础上,再组建2-3个专业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科技投资公司等)。明确各个公司的定位和职责,所有投资公司都必须既对投资进行管理,又对资本进行经营运作。
  2.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运行机制。所有的投资公司要按《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管理与运作,强化监督和约束,在此基础上赋予投资公司一定的自主投资经营决策权,发挥投资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运用对经营班子进行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考核及公司全体职工工资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的经济考核等办法,建立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3.强化投资公司的融资功能,发挥投资公司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在建立健全“投入--退出--再投入”机制的基础上,投资公司要根据政府的产业导向和自身定位,以资本经营为宗旨,积极盘活资产存量,不断形成新的增量。要利用国内、国际金融市场,为政府筹措更多的建设资金。要发挥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投向政府倡导的产业。另外,投资公司要适度负债经营,起到投资放大效应。
  4.培养高素质、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投资公司是对投资和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的政策性企业,要求投资公司的员工既要懂经营管理,又要熟悉投资金融业务,还应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投资公司的实践,培养出我省一支高素质、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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